
局长:何兴洋
一、泌阳县档案局基本情况简介
----泌阳县档案局(馆)为县委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泌阳县档案局与泌阳县档案馆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履行全县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县级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职能。内设三股一室:办公室、业务指导股、档案管理股、政策法规股。现有工作人员29人,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7人。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省及市档案事业管理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按照综合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要求,抓好全县档案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管理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指导县档案学会开展活动,促进档案学术研究,推广档案科研成果,负责对全县档案干部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开放历史档案方案,有计划的编辑出版档案史料。积极主动地为县委、县政府及各方面工作搞好服务。
----(六)抓好档案宣传和档案法制建设,认真查处档案违法乱纪案件,做好全县涉外档案事务的管理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后勤保卫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业务指导股
----研究、制订全县各单位档案工作计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各单位开展档案综合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达标和创优活动,指导各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组织总结推广企事业档案工作及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先进经验。
----(三)档案管理股
----泌阳县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资料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项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是我县集中统一管理政治、文化、经济、科学技术等资料的综合档案馆。现有多间标准库房,保存有文书、专门、科技、声像四种门类的档案;报刊、资料
多册。库房配有空调、去湿机、灭火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具备科学管理档案的水平。现针对时代的发展,除保存全县国家机关档案外,还面向社会,针对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开展有关技术资料,个人作品等珍贵资料的无偿寄存、代管业务。
----(四)政策法规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宣传全县档案法制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调研工作,拟定全县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档案执法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受理和查处违反《档案法》的刑事案件。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1、《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全国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
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局长:胡远琴
电话:7922885
传真:79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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