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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泌阳县民政局


局长:王保堂

泌阳县民政局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施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及年检;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实施全县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补助标准;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负责报批评残工作;实施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陵园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全县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上报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开展全县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并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和推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婚姻中介机构设立报批工作;倡导婚丧习惯改革。
  九、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村(居)委会的撤并调查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和行政区域规划;拟定全县行政区域。
  十、组织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改名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我县接壤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区间和乡镇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二、拟定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实施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收容遣送政策;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三、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泌阳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396-7922096
  局长办公室电话:0396-7922380

泌阳县民政局服务项目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泌阳县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补助费。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村(居)委或所在单位写出申请,经乡(镇)民政所或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乡(镇)民政所或所在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低保金。
  4、全县城镇低保标准2002年定为每人每月120元,标准调整将给予及时公布。
二、救灾救济
  1、发生自然灾害后,及时核查灾情,拟写灾情报告,申请上级拨款,筹措救灾资金。
  2、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户,经核查后,对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按规定予以救济。
  3、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国内外捐赠并将捐赠品及时分发到灾区。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经批准后通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
  2、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县定乡筹乡管,平衡负担。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现金1030元(柴160元,香油60元,衣被款200元,零花钱250元,药费300元,丧葬费60元),粮食300公斤,若有变动将予以及时公布。
  3、建立以乡镇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送粮、款和生活用品,并实行包户服务。
四、优待抚恤
  1、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给予社会统筹优待,优待标准按上年人均纯收入70%的规定执行,优待金每年"八一"前一次兑现。
  2、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领取证"、"身份证",超期服役的还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到所在乡(镇)民政所领取优待金。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庭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按全省上年人均纯收入50%的规定落实。
  4、优待对象到乡(镇)民政所领取抚恤金和定补款时,须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
  5、凡要求追烈评残的,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查,经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根据省军休安置办通知的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请安置名单,经县军休安置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军休安置办审核批准。
  2、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前,部队安置对象与市县军休安置办三方见面同意后,部队派人携带档案,持省军休安置办介绍信、行政、组织手续及"三联单"等到市军休安置办办理派遣手续后,由县军休安置办办理接收手续。
  3、对按政策规定应当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办理接收手续,妥善予以安置,落实"两个待遇",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其军家属子女就业入学等事宜。
六、退伍安置
  1、审查接收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专业军士和特一等伤残军人档案。
  2、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当年内为其落实工作岗位。
  3、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4、对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做好上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发放上岗前生活补助费。
七、婚姻管理
  1、婚姻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到双方户口所在地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自愿离婚者,持单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单人照片各两张,共同到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规定经调解无效者,一月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结婚登记不搞搭车收费,按国家统一标准每对收取结婚证工本费9元和离婚证工本费8元。婚姻登记管理性服务、商业性服务不是搭车收费,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登记与服务分开的原则,坚持先登记后服务的原则。
八、收养登记
  1、年满35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本人愿意收养14岁以下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40周岁以上。
  2、办理收养登记需持以下证件或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计生部门证明、三人目击者证明、个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孕检证明、当地派出所立案查找证明和收养人与被收人近期合影照片、收养人个人照片及被收养人个人照片等。
  3、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办理手续。承办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时收取手续费300元。
九、殡葬管理
  1、殡葬管理所是专门从事殡葬管理的职能部门,殡仪馆、公墓是具体承办殡葬服务的业务单位,公民遇有丧事可直接与上述单位联系。
  2、在全县推行火化,凡符合火化条件的丧户到泌阳县殡仪馆(双山)进行遗体火化,并提供系列殡仪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3、泌阳县殡仪馆(双山)联系电话7603344;烈士陵园(殡仪馆)联系电话7926911。
十、民间组织管理
  1、接受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确认其业务主管部门。
  2、符合成立社团条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的,报送申请材料和表格,登记机关原则同意后发放注册登记表格,并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收取登记费90元,颁发证书、代收公告费300元。
  3、经研究批准成立后,通知其负责人。
  4、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分支机构、审批备案的服务程序与登记服务程序基本相同。
  5、年检服务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登记机关年检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同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登记副本一并报登记机关。
  6、社团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不得少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配套区域的3万元以上);
  (6)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十一、基本政权建设
  1、指导全县村(居)委会选举和建设。
  2、指导城镇社区建设。
  3、指导和组织全县村务公开工作。
  4、接受有关村民自治政策法规咨询。
十二、社会福利
  1、筹措福利资金,实施"星光计划",对社区兴建老年公寓等福利实体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
  2、全县敬老院建设达到"三个二十和五个小"的乡镇,给予民政局拿一万、县财政奖一万的奖励。
  3、对全县申办的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并接受有关政策咨询。
  4、对全县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实体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5、接收社会经常性捐助。


泌阳县民政局执法项目

  1、违法婚姻案件的查处;
  2、民间组织违法违规的查处;
  3、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
  4、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
  5、低保审批中对违反《低保条例》有关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6、对违反区划地名管理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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