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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节选
浏览次数:171 投稿:不动产登记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5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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