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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759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二、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 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 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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