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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156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30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439 河南智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智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案 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 对当事人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泌市监处罚〔2022〕439号
440 泌阳县科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泌阳县科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案 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 对当事人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0号
441 泌阳县立才宏运来餐馆 泌阳县立才宏运来餐馆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案 餐具使用前未洗净、消毒 对当事人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1号
442 泌阳县清国早点门市 泌阳县清国早点门市不符合生产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不符合生产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对当事人罚款贰仟捌佰圆整(28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店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2号
443 泌阳县建峰餐饮店 泌阳县建峰餐饮店不符合生产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不符合生产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对当事人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3号
445 泌阳县杨家集乡新集街冬平副食部 泌阳县杨家集乡新集街冬平副食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翻毛月饼五仁味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6元;
三、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5号
446 泌阳县杨家集乡仝幸日用百货超市 泌阳县杨家集乡仝幸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水润丝滑护发素3瓶;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婴儿洗发沐浴露4瓶;
三、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康之本去屑清3瓶;
四、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迪植物精油洗发露1 瓶;
五、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6号
447 王道省诊所 王道省诊所过期器械案 过期器械 一、没收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1ml)57支;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2.5ml)8支;
二、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7号
448 春水中心学校 春水中心学校餐具使用前未消毒案 餐具使用前未消毒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8号
449 春水大程商行 春水大程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经营过期食品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鸡大哥原汤鸡精调味料”13袋;2.“红油郫县豆瓣”10袋;3.“辣椒酱”4盒;4.“火锅川粉”9包;
二、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泌市监处罚〔2022〕449号
450 泌阳县小翠农家购物广场 泌阳县小翠农家购物广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二、罚款壹万元整。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泌市监处罚〔2022〕450号
451 泌阳县羊册镇青义水果店 泌阳县羊册镇青义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
二、罚款壹万元整。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泌市监处罚〔202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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