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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发布时间:

2025-12-12 11:00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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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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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

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20〕9号)以及《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规范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成县、乡、村三级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基本形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接处警电话的良好衔接机制。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品质引领、资源聚合、共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升县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民生改善

(三)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创新便民服务体系,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全面拓宽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到2025年基本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规范运行,县设立1个人民调解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个调解委员会,每个村(居、社区)设立一个调解室。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3个,律师调解工作室达到3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44名,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推行公共法律服务主办责任制,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推进县、乡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持续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拓展服务范围和层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服务“应驻尽驻”,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推广在线咨询、智慧调解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法律服务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教育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对象普法覆盖率、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达到90%,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实现县有2个以上县级法治文化阵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有1个以上乡镇级法治文化阵地,每个村(社区)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包括法治文化室、法治广场、公园、长廊或法治宣传橱窗、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等,每个村(社区)培养5—8名骨干“法律明白人”,配备1套乡村普法教材,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重视宣传内容的多样性、可读性,避免机械性宣传晦涩难懂的法条,避免“形式主义”。

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法治节(栏)目,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产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群众性法治文艺活动,把法治宣传与指引群众维权结合起来,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产品、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基础法律服务。

(五)为保障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农村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律师、公证、仲裁等覆盖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2021年前实现全县司法所建设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强化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全面、有效覆盖,专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比例达到100%,村(居)法律顾问每月开展1次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法治讲座活动,并通过工作台账、日志和影像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情况,每年提供法律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村(居)法律顾问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

(六)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将低收入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推动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妇联、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通过信息互通、工作对接,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

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对象覆盖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的业务,对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律师代理、司法鉴定的费用进行相应减收。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协调律师、法律援助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权益保障,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为现役和退役军人提供优先法律服务,依据需求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探索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法律服务,做到法律援助全覆盖、个性化、多样化。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1名,每学期讲1次法治课或开展1次法治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督导,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内部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法治为青春梦想护航”法律服务行动,县建成1个以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妇女维权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困难妇女法律援助工作。

三、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功能,助力法治环境全面优化

(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围绕全县重大发展战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法治体检”行动;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全县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人员应结合公司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具备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合理的律师、法律顾问专业配置结构;鼓励和支持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向装备制造、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贸易、生态环境等新兴领域拓展延伸,主动适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更好发挥制度创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集成作用。

(八)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

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按照不少于5人、3人的标准设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覆盖面,各级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支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效预防行政纠纷。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退出机制,着眼科学分类及业务需要优化队伍组成。探索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制度,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比例达到100%。健全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覆盖率达100%,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刑事案件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70%以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80%以上,诉讼案件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90%以上。

积极推进公证改革发展,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根据执法单位需要,探索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公证文书质量显著提升,法院不予采信率低于万分之一。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公信力明显提高,有效投诉率控制在万分之八以下。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鉴定人人身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办案机关对鉴定人的评价反馈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服务经济发展

(十)为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法律服务

加快建设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组织全面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全面走访,开展法律体检,提高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拓展“小微企业法律维权绿色通道”、“小微企业鉴定(调解)指引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合同及股权纠纷等法律问题,减小其法律风险。鼓励公证、仲裁等机构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五、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

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形式多元化。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消费、婚姻家庭、环保等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培育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承接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司法矫治服务工作。

(十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化能力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以12348法律服务网为核心,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100%,逐步提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接听率、群众满意率,实现网络、热线与实体平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

实体平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县、乡镇(街道)为重点,坚持需求导向,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资源,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并与网络平台实现同步联动管理。县级面积不低于150平米,设置不少于5个服务窗口,中心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岗位,配备3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面积不低于50平米,设置1—3个服务窗口,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服务指引、人民调解岗位,配备1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村(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面积不低于20平米,配备1名以上法律顾问。

构建统一的服务调度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任务工单管理系统,实现“后台”工作体系一体化智能运行,“前台”服务体系多终端同步推送;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协同办理,依托“咱的驻马店”APP、“说泌阳”、“云上泌阳”等平台,实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提升整体服务效能。加快实现司法行政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与政法部门办案流程互通。

(十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服务评价机制等建设。按照“顶层规范、统一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实施县、乡、村三级平台一体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平台运行,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服务内容均等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质量目标化、管理工作精细化。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实现科学动态调整。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纳入党委政府考核,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评估通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准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信息技术运用,创新优化服务方式,加快建成智能化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平台,加强市局、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三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多级联动、资源统一调度、远程视频会议等功能。打造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网上调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六、加大保障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

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大政协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力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考核、失信惩戒等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实现数据信息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共建共用。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加强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将普法和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和均等化实现程度等为重点,定期进行评估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表彰,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十六)加强人才保障

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增加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供给,培养在全县范围内具有领军作用的专业律师人才,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持续发展。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根据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员队伍,规范和扩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为有需求的城乡居民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事项。加快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加快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每个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分别配备1、2、3、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用、管理、使用和考核,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业务和案件补贴、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必需经费,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正常运行,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服务供给的常态化、可持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争取将更多的项目纳入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对做出贡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移动端和APP等建设运营的专项经费保障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细化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建立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对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落实好税前扣除政策。

3.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优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确保落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标准,改善司法所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司法所年公用和办公经费均不低于2万元,至少配备1台执法执勤车辆(或每人配备1辆电动自行车),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

(十八)建立应急保障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按照“覆盖基层、全域受理、就近服务”的要求,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分级分类供给模式。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组建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充实应急应对后备力量,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并根据服务急需程度和社会关切重点及时调整服务形式、充实服务内容。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我县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统一组织、协调、督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税务、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整体推进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工作。

(二十一)抓好任务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和责任分工,集中力量推动工作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完成相关项目。完善评估考核制度,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指导,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改进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并把有关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督导检查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对活动不开展、要求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县司法局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编制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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