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住建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 泌阳县住建局 时间: 2026-02-25
| 泌阳县住建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泌阳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自备井 污水处理费 |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 |
污水处理 | 非居民污水处理 费1.20元/立方米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驻发改价调管[2017]53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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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泌阳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环卫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生活 垃圾处置费 |
行政 事业 性收 费 |
生活垃圾 收集处置 |
1、企业单位按人计收,每人2元/每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按人计收每人3元/每月; 3、营业食堂、酒店每平方米1元/每月; 4、早点、夜市摊点按、商亭等按实用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0.5元/每月; 5、各类生产、加工经营性门店按实用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元/每月; 6、宾馆、超市、娱乐场所按实用面积计收每平方米0.5元/每月; 7、修理厂、废品收购站、洗车点、停车场、汽车站、加油站、理发店、浴池等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元/每月; 8、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3元。 |
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泌政办[2006]5号)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28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7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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