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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9-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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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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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牵头部门 配合  部门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方式 计划时间 是否联合(是或否) 执法依据 备注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检查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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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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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条第二款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共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条第三款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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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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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士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是否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措施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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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油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二款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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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来矿权申请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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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七条第三款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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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八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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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八条第二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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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晚情况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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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士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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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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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士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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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依照本条例理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检查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六条第二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五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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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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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壁方案确定的结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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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八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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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十八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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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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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来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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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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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愿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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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土地复垦条例(2011)》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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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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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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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完权时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是否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是否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第八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属地乡镇政府,公安局 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检查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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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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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检查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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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处罚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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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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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查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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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与资质条件是否相符合的检查 书面检查 一年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六十三条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办、住建局、不动产中心、执法局、街道办、防空办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一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第四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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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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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27条,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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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38条,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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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46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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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39条,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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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随机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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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8条,第51条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测绘法》第34条,第37条,第61条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项目实施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2,3,4,5,6,7,8,9,10,11,12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18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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