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理解《泌阳县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和县属(中央、省)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实施办法》(泌政办〔2025〕18号)的核心内容,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1. 制定依据:
2.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5〕45号)、河南省及驻马店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泌阳县实际制定。
3. 核心目标:
4. 规范退出消防员安置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及国有企业有序承接安置任务。
二、安置对象与条件
(一)适用对象
l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经批准退出的预备消防士、消防士和消防长。
(二)转岗安置资格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转岗安置:
1. 连续工作满12年且不符合退休条件;
2. 因公致残:连续工作不满12年,但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因公致残达到规定等级;
3. 烈士子女。
(三)泌阳县安置条件
需满足泌阳县落户政策,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入职时户口在泌阳县;
2. 父母一方现户口在泌阳县;
3. 配偶或配偶父母一方户口在泌阳县;
4. 退出时为高校集体户,且入学前户口在泌阳县;
5. 在队期间取得泌阳县户口并经批准;
6. 特殊情形:因公致残、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
(四)单位接收条件
符合泌阳县安置条件且满足以下之一:
1. 父母一方在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工作/退休;
2. 配偶在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工作;
3.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三、安置计划与程序
(一)计划制定
1. 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牵头单位)提出安置数量;
2. 县委编办提供编制空缺情况及接收单位名单;
3. 县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 核定县属国有企业岗位数量;
4. 多方联合拟定并公布年度安置计划。
(二)安置流程
1. 填报志愿: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组织退出消防员填报意向单位;
2. 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对接,未达成一致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3. 下达通知:联合下发《转岗安置通知》;
4. 手续办理:退出消防员凭介绍信报到,接收单位办理编制、社保等手续。
四、中央及省驻泌单位安置
l 中央、省驻泌单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政策覆盖无死角。
五、政策执行要求
1. 政治责任:
2. 所有单位均需履行安置义务,严禁以劳务派遣替代接收,不得设置歧视性门槛。
3. 企业指标:
4. 县属国有企业按全年新招职工数量的1% 核定接收计划,报县协作配合机制办公室审核。
5. 违规处理:
6. 对拒绝执行、拖延安置、未落实待遇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追责。
7. 退出消防员义务:
8. 需按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待遇。
六、政策动态调整
如国家层面退出消防员安置政策调整,本办法将同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