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3161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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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泌阳县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
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泌阳县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7日
泌阳县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考评
暂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县直各单位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的积极性,抢抓发展机遇,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促进发展原则。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围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大局开展。
(二)坚持激励争取原则。根据争取上级发展资金数额大小,对相关部门、单位补助工作经费。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实行“谁争取、谁主管、谁实施”,争取到的资金由争取单位负责实施项目。
(四)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下达资金文件、拨款凭证记载为依据,据实进行考评。
二、考评对象
全县县直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考评内容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国家、省、市争取的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性资金;
(二)财政转移支付及中央、省级财政的其他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等财政性资金;
(三)向市级以上业务部门争取到的各类无偿资金(不包括全国普惠的各类政策性资金);
(四)其他应列入考评奖励范围的资金。
上级安排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二)上级对县直单位的目标考核奖励;
(三)上级对我县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的资金;
(四)上级下达对县直单位均衡的补助、奖励资金;
(五)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类设备,按设备到位实际价值只计算完成争取资金额;
(六)上级下达的部门常规性(每年都拨付的)基础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规定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
(七)其他不宜列入奖励范围的资金。
四、考评组织
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考评工作具体事宜。
五、考评程序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申报,年末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年度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自查报告,报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到位资金额、项目实施情况等,并附可证明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的有关凭证。
(二)审核认定。县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考评对象上报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逐一进行核实,以核实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或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作为考评奖励的依据。争取政策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当年新增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指标为依据;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争取政策性资金以国家和省、市发改、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批准计划文件到位证明为依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资金,由县考评领导小组据实认定。
六、考评结果运用
根据认定情况,每年对争取政策性项目资金单位进行表彰和补助工作经费。
(一)对争取到位上级政策性资金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确定为优秀单位。
(二)对争取到位上级政策性资金总额5000万元到1亿元(含5000万元)或争取到位竞争性政策性资金3000万元以上 (含3000万元)且额度超过上年度的单位,确定为先进单位。
(三)对争取到位的上级政策性资金额度虽小、但有示范带动效应且增速位居全县前5名的,由考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其表彰。
(四)对争取考评范围内资金的单位,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对其补助工作经费。
(五)项目实施后的节余资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同时,按节余资金的10%给予项目主管单位工作经费。
对争取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如可研费用、初步费用等),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解决。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泌阳县争取上级政策性项目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