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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5-03172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泌政〔2024〕1号
成文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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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泌政〔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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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泌政〔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10-09 10:40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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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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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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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重新调整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要求和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1.泌阳县城市规划区:东起铜山湖风景区用地边界,西至赊湾镇镇区西侧(中心城区西环一路以西5km处),南起沪陕高速公路及县域边界,北至泌水街道陈岗居委北边界的合围区域。规划区面积260.8k㎡。

2.县辖区内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第Π类限值要求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冒黑烟、未悬挂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禁用区内应急抢险作业、自然村庄、田间农业生产使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业主或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9日起施行,《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泌政文〔2019〕102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补充通知》(泌政文〔2022〕5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9日


政策解读: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泌政〔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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