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6-00543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泌政〔2026〕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6-00543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泌政〔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 公文时效 |
为严防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锈色棕榈象(俗称红棕象甲)在我县定殖、扩散、蔓延,切实保护我县城区行道绿化、公园游园、城乡苗圃、庭院棕榈科绿植及县域林业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绿化苗木种植、园林养护、林业资源保护实际,现就全县全域禁止私自引进繁育、养殖、贩运、丢弃、释放锈色棕榈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物种危害及全域管控要求
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是我国重点管控的外来入侵物种、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该虫繁殖速度快、逃逸能力强、隐蔽性高、防治难度大,一旦从人工养殖场地逃逸、丢弃或野外放生,极易在我县定殖蔓延,造成棕榈科绿化树木枯死,严重破坏县域生态景观和林业资源,存在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我县全域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经营主体及居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观赏、繁育、试验等任何名义,私自引进、养殖、繁育、囤积、收购、贩运、销售锈色棕榈象各虫态活体;严禁随意丢弃、野外释放锈色棕榈象及养殖废弃物。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私自引种、养殖、囤积、贩运、销售锈色棕榈象,或擅自丢弃、释放虫体及养殖废弃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依法查封取缔养殖点位,收缴并集中无害化销毁全部虫体,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绿化苗木、林业资源损毁的,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
(二)凡私自引种、养殖、随意丢弃、擅自野外释放锈色棕榈象,造成虫害扩散蔓延、危害生态安全、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1. 本公告适用于泌阳县全域行政辖区;
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泌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