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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6-0054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泌政〔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7-27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5574485592933-2026-005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泌政〔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7-27
公文时效
【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严禁引进、养殖、丢弃、释放外来入侵物种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的公告(泌政〔2026〕3号)

发布时间:

2026-07-27 18:30

信息来源:

泌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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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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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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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锈色棕榈象(俗称红棕象甲)在我县定殖、扩散、蔓延,切实保护我县城区行道绿化、公园游园城乡苗圃、庭院棕榈科绿植及县域林业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绿化苗木种植、园林养护、林业资源保护实际,现就全县全域禁止私自引进繁育、养殖、贩运、丢弃、释放锈色棕榈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物种危害及全域管控要求

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是国重点管控的外来入侵物种、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该虫繁殖速度快、逃逸能力强、隐蔽性高、防治难度大,一旦从人工养殖场地逃逸、丢弃或野外放生,极易在我县定殖蔓延,造成棕榈科绿化树木枯死,严重破坏县域生态景观和林业资源,存在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我县全域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经营主体及居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观赏、繁育、试验等任何名义,私自引进、养殖、繁育、囤积、收购、贩运、销售锈色棕榈象各虫态活体;严禁随意丢弃、野外释放锈色棕榈象及养殖废弃物。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私自引种、养殖、囤积、贩运、销售锈色棕榈象,或擅自丢弃、释放虫体及养殖废弃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依法查封取缔养殖点位,收缴并集中无害化销毁全部虫体,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绿化苗木、林业资源损毁的,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

(二)凡私自引种、养殖、随意丢弃、擅自野外释放锈色棕榈象,造成虫害扩散蔓延、危害生态安全、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构成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1. 本公告适用于泌阳县全域行政辖区;

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泌阳县人民政府

202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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