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3989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泌政办〔2025〕1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3989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泌政办〔202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1日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管、训、用、保”。 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对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消防站建设规划与用地指标,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筹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二)明确建队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政府应强化消防站点布局工作,按照“十万人拥有消防站≥0.74个”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三)落实部门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用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开辟绿色通道。
(四)健全管理体系。
1.规范验收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202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后续新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县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县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管理。
2.严格人员招录。消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具体招录办法,县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后专职专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实施等级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挂钩,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4.完善组织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本单位工会组织,保障其享受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奖励体系,按照规定执行奖励。
5.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县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发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五)规范执勤训练。
1.严格执勤加强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由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一体化开展业务训练演练。
2.深化培训考核。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培训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管理权限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用人单位应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学历、技能型人才培养,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学历提升教育。
(六)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1.强化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县财政进行足额保障。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2.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建立队伍激励机制。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购票、医院就医、景区游览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8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4.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社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政策;民政部门指导各地按程序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救助。
5.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和通行费。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国务院、省免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公路、桥梁通行费和泊车费的有关政策。
6.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应按规定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等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