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74485592933-2025-03197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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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泌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泌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5月15日
泌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
ー、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保障贫困群众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探索研究扶贫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目标任务
对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精准管理扶贫资产。
三、范围类型
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的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清产核资。县扶贫、财政、发改、教育、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体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详见附件1),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到户类资产和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应在扶贫资产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此项工作要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1.分级登记,规范台账管理。乡、村两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完善财务账目。扶贫资产台账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填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突出重点,规范运行管理。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将村集体经营类资产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依据相关规定,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或贫困户,充分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由村集体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街道)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街道)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式的股权类经营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利润分红或股金。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集体、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乡镇(街道)备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二)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此项工作要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及时了解掌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全县扶贫资产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分类分部门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监管主体。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县直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县直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四)规范运行(营)管理。经营性资产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实现脱贫增收。
(五)明确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除优先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在到期后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六)清查处置资产。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结果要在本区域内公开。处置收入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程序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开展工作,每月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研究分析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落实职责分工。县扶贫办负责扶贫资产的统筹管理,指导做好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做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录入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资金专款专用、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营造有利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工作纪律。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在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予以失信惩戒。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2020年年终扶贫工作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扶贫资产台账管理、扶贫资产责任落实、扶贫资产权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