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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659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8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二、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三、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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