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我们编制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泌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yang.gov.cn/)上查阅或提出申请。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为泌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10号,联系电话:0396-7922033,传真号码:0396-7911799,邮政编码:463799,电子邮箱地址:byxzfmsk@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泌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yang.gov.cn/)。
2.泌阳县人民政府公报。
3.在泌阳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泌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泌阳县档案馆,联系电话:0396—7922885;地址:泌阳县文化艺术中心一楼。
泌阳县图书馆,联系电话:0396—86555005;地址:泌阳县文化艺术中心一楼。
泌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96-7612345;地址:铜山湖大道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南角。
4.互联网政务新媒体账号“泌阳县政府办公室”、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省政府信息,本机关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内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泌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相关部门后提交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求
1、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将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上传至byxgovopen@163.com邮箱。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进行登记,从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办理。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本机关尚未制作、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答复
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投诉电话:0396-792203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