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泌文广旅【2021】16号文件)
浏览次数:395 投稿:文广旅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1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件

泌文广旅【2021】16号

关于加强全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文化科技服务中心、街道精神文明实践中心:

为统筹推进全县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强基层文化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7年3月1日施行) 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全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和内容

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包括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 中心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1、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 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社会参与、 惠及群众的原则。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县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设置率须达到100%全覆盖。

3、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  根据需要配置图书报刊、电脑、文化宣传栏、体育健身器材  等设施设备,提供书刊阅览、科技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功 能。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的设施要达到乡镇(街 )文化站建设标准(即:阅览室、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室、科技培训室、文化活动室、多功能室等不低于300平方米、文体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行政村(社区)文化设施主要参照“七个一 ”的标准,即: 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一个文化活动室(不低于90平方米), 一个简易戏台,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等,达到“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的目标要求。

4、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行政村(社 )村级活动场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它城乡综 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设置。

5、 依托行政村(社区)村级活动场所的文化活动室可以一室多用,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但禁止长期挪作他用。新建村(社区)办公用房的,应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设置。

6、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悬挂XX乡XX村文化服务中心”标识、免费开放时间标识、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工作和管理制度等。

7、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为原则,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可以有多个文化活动场所。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或者改变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及居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街道)同意,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二、 管理和服务要求

1、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按照《项目竣工移交表》和《项目管护责任书》的内容、责任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街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做到规范布置、卫生干净、档案规范,记录完整,文化宣传栏定期更新。

3、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县文化服务项目与乡镇(街 )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服务活动相衔接, 创新文化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乡、村文化骨干,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

4、 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5、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引导和组织群众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项目。

6、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落实内部各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全部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行免费开放,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人员和经费保障

1、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按照编制到岗到位;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至少 确定1名文化专兼职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鼓励社会群众、志愿者等专 兼职从事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及服务工作。

2、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业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 业务培训,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3、 根据实际文化工作需要和相关标准,将乡(街道) 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如直接投资、赞助活动、 捐助设备、资助项目、公益众筹等方式)支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

4、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相关规定,专款专用,杜绝一切不合理支出。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禁止违规支出,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四、 考核和工作责任

1、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使用情况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乡镇(街 )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由第三方开

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2、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 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考核,按照《河南省现代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河南省乡镇文化站工作 规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年度考评办法》和《河 南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标准》的标准要求进行。

3、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 )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专兼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4、 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实行免费开放的乡镇(街道)和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 对各类配套的文化设施保存不善、故意损坏的,根据情况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6、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场地和设施设备的, 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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