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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泌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泌政办〔2020〕22号
浏览次数:1489 投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泌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泌政办〔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泌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5月18日

 

 

泌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付、先评审后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驻马店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建设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管理活动,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片区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采购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全额安排解决。

       第五条 县投资评审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职责,不替代主管或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一)制定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四)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二)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在接到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结论3日内,要县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初审结论;

     (三)根据评审结论,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实施。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审核;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县投资评审中心应提高效率,加强绩效管理,及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重点、紧急项目实行预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的同时报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评审,待手续齐全后出具评审结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将需评审的事项报县政府审批后,转县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

     (二)县投资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评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对项目进行踏勘、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稽(复)核,在与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县政府的批示意见形成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合理化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照评审结论执行。

       第十四条 审查项目概(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概(预)算相关资料送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项目概(预)算审查结论作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审查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将已确定资金来源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报送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后,方能作为开标、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查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调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施工方案等确需追加投资的变更,应先履行审批程序和确定资金来源,再进行投资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完成后必须进行的设计、施工等影响造价的变更,由招标人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累计变更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变更投资超过合同价10%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政府批准的设计、施工等影响造价的变更,不得列入项目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和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评审项目实行评审质量终身责任制,评审人员对所审项目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县投资评审中心设立稽(复)核岗位,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和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稽(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评审程序、评审依据、现场踏勘和测评、评审结果等;稽(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接受被评审对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结果;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用于评审项目以外的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违反监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其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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