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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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泌阳县鼓励在泌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泌阳投资兴业,激发全民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在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内新建的主导产业项目、上规模的非主导产业工业项目。

    (二)在泌阳县商务中心区内新建的上规模的商业、服务业项目。

    (三)两区之外新建的主导产业项目、上规模的非主导产工业项目以及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项目。

(四)建筑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源开采加工型项目、城市功能配套项目不享受本规定政策。

二、分类政策

(一)县产业集聚区内主导产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在县产业集聚区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所缴纳的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专项基金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即当年投产后,次年度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年租金;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达到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年租金。

(5)新落地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3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项目

(1)在县产业集聚区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经县政府组织验资后,县财政予以每亩5万元的扶持奖励。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6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4—6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所缴纳的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专项基金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即当年投产后,次年度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年租金;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达到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年租金。

(5)新落地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3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或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列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第二条内涵盖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二)县产业集聚区内非主导产业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项目

(1)在县产业集聚区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2—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所缴纳的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专项基金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即当年投产后,次年度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年租金;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达到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年租金。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在县产业集聚区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经县政府组织验资后,县财政予以每亩3万元的扶持奖励。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6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4—6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所缴纳的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专项基金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即当年投产后,次年度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年租金;每1000平方米年纳税达到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年租金。

3、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

列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第二条内涵盖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三)县产业集聚区之外的主导产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

(1)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2—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新落地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3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项目

(1)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经县政府组织验资后,县财政予以每亩3万元的扶持奖励。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4)新落地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3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或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

列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第二条内涵盖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四)县产业集聚区之外的非主导产业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

(1)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2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或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

(1)购地建厂的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最低价标准执行。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经县政府组织验资后,县财政予以每亩2万元的扶持奖励。

(2)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自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第2—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按合同约定建成并经核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项目,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后续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以上的项目

列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第二条内涵盖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五)在泌阳县商务中心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类项目以及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布局的项目,可参考上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办法酌情提供优惠政策。对入住县商务中心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泌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境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三、普惠政策

(一)年新增税收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按1%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增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1.5%奖励;新增3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该项政策不涵盖总部经济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税收奖励按照《泌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1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泌阳县转发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泌政办【2019】72号)、《泌阳县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泌政办【2019】116号)、《泌阳县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泌制造强县【2020】1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优先推荐为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年生产经营性税收100—300万元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优先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年纳税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在全县予以表彰奖励。

(四)县政府负责项目的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燃气、通暖气、通信、通电和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工作。

(五)县政府按照县招才引智和鼓励优秀人员在产业集聚区就业的相关规定,协助解决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用工以及企业内稳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对重大项目(A类项目),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实行“一事一议”,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标准的现金补贴。

(六)县政府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融资公司帮助、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对新上市及挂牌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七)对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县“联审联批联办”办公室、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商引资单位提供“一条龙”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企业与各职能部门实行零接触、不见面审批。

四、附则

(一)受益企业必须在本县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县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施行之前,已签过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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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96-79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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